(2015)任民初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强与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马强。被告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济宁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强承担。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