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苟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又名邱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