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小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小字第246号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录,职务董事长。被告孙元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香港路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元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全���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