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胜华与钟天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胡胜华,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钟天兰,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胡胜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天兰一、将川××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过户给被执行人钟天兰,并承担过户的一切费用;二、将位于遂宁市开发区遂宁花园面积125.26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过户给被执行人钟天兰,并要求被执行人钟天兰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胜华以条件未为成就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法执字第3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昌毅(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