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