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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岳焱、孙春光与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焱,孙春光,李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岳焱。原告孙春光。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志兵,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琨。原告岳焱、孙春光诉被告李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岳焱、孙春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焱、孙春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焱、孙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元,由岳焱、孙春光承担。审判员  苑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