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与周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周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181号。负责人叶国锋,行长。委托代理人莫淑红、何碧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仕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95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周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仕华的财产所在地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954号裁决书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82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立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