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扈某某,户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372号原告郭某某,女,192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亚军,原告郭某某住所地村委会推荐的公民。被告户某甲,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户某乙,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扈某某,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户某甲、户某乙、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