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齐永康申请陈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永康,陈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齐永康,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闽,男,汉族。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闽逾期未履行,申请人齐永康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姜 靖审判员 :谢海明审判员 : 张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海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