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与李某、王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对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之判决内容均无异议,即当事人双方对原二审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以及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西街中心街1号嘉欣花园1号楼30301号商品楼住宅一套归李某所有,购买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婚后双方购置的双人床一套、衣柜一套、文件柜一套、沙发一套归王某所有之判决内容均没有异议。经本院主持调解,李某与王某就原夫妻共同债务、涉案房屋折价款之内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之判决内容,即夫妻共同债务45000元李某、王某各半承担,以及中止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王某房屋折价款128571.33元之判决内容。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