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天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儒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远县天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张儒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70号申请人:怀远县天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儒靖(又名张靖),女,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怀远县荆芡乡大庙村马路组19号。申请人怀远县天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儒靖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房屋五间(房地权证怀私字第××、20××78、20××80、20××81、201509100017号)并已提供王宇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常言玉所有的“皖C×××××”号“戴纳肯”牌小型越野客车、易松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孙淮保所有的“皖C×××××”号“奥尼斯”牌小型越野客车、常亚伟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怀远县荆芡恒运农副产品经营部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天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儒靖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房屋五间(房地权证怀私字第××、20××78、20××80、20××81、201509100017号)。查封期间交由张儒靖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王宇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常言玉所有的“皖C×××××”号“戴纳肯”牌小型越野客车、易松所有的“皖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孙淮保所有的“皖C×××××”号“奥尼斯”牌小型越野客车、常亚伟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怀远县荆芡恒运农副产品经营部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间,分别交由所有人各自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怀诉前保字第239-2号申请人:韩配林,男,193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姚湾村七组217号。被申请人:支双,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淝河村前支组12号。被申请人:季凤安,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古城乡新化村季岗组131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怀诉前保字第2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支双驾驶的“皖03/90319”号变型拖拉机一辆和被申请人季凤安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支双驾驶的“皖03/90319”号变型拖拉机一辆和被申请人季凤安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蒋新文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