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彭发珍。原告陈斌。原告陈嘉浩(系陈斌之子)。原告贺灵溪(系陈斌之女)。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剑生,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撤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彭发珍、陈斌、陈嘉浩、贺灵溪承担。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