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与刘玉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刘玉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如强。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刘玉刚。本院审理的原告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刚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保全费383元,共计543元,由原告安丘市金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