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巨民二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建强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巨民二初字第204-3号原告郭建强,农民。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根立,经理。被告张光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强诉被告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郭建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