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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坤与胡宏宽、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坤,胡宏宽,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32号申请人赵坤。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宏宽。被申请人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312国道57号。法定代表人胡宏宽。申请人赵坤与被申请人胡宏宽、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赵坤、王宏林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清华园二期1栋504室及和园5栋101室的房屋,保全金额为46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胡宏宽、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46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