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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与四川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54号原告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巷2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184707-0。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被告四川绵阳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1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71585-3。法定代表人易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四川绵阳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618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罗蓉君所有的位于涪城区跃进东街7号九州.国际公寓建筑面积为67.9㎡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绵阳树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8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罗蓉君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东街7号九州.国际公寓建筑面积为67.9㎡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