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