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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