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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滕州市铭达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铭达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47号原告:滕州市铭达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张福刚,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铭达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作出判决之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铭达洗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