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崔希社与李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社,李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崔希社。被执行人:李迎军。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崔希社与被执行人李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