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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崔希社与李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社,李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崔希社。被执行人:李迎军。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崔希社与被执行人李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