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号**幢****号***室。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其与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禧润奥丽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辙代理审判员 刘宇玥代理审判员 卢燊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亮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