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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濮阳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濮阳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无法联系到,不能按时到庭,庭审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