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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久刚、魏伟与被执行人刘强、商广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刘某,商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70年12月26日生,锡伯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92年1月29日生,锡伯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票市。被执行人商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生,满族,工人,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55号三楼西侧。申请执行人魏某某、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商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义民七初字003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