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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李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峰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李某。被告人赵某乙。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赵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4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李某骑车到峰峰矿区新市区偷车,行至峰峰矿区黑龙洞村时,发现一胡同内梁红波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放哨,被告人赵某甲用工具去撬,因赵某甲撬车后打不着火,李某就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乙,被告人赵某乙过来后将三轮摩托车打着火,后由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赵某乙联系河南的买家,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牌照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752元。2、2014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新市区世纪广场东侧兴旺小区偷车,在该小区8号楼5单元楼下,看见栾景慈停放在楼下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子当时没有上锁,被告人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打开把锁开关,将该车盗走。该车为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牌照号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50元3、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建材市场北区偷车,在一铁门内发现石文明停放在门内的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被告人赵某甲使用工具撬开打火开关后将车骑到被告人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牌照号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750元。4、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到外面偷车,赵某乙骑车带着李某在峰峰矿区春光园东区4号楼2单元楼道口发现李磊父亲停放的一辆塞克牌电动车,李某负责放风,赵某乙用自制撬车工具将电动车开关打开后由李某将该车骑走,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卖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475元。5、2014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临水村偷车,步行到谢某家门口时发现谢某家的街门过道内停放着一辆黄色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钥匙在开关上插着,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推出街门后将车骑走,该车为新日牌电动车,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523元。6、2014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骑着从临水村谢某家偷的电动车到峰峰矿区中清流村偷车,在中清流村一个过道内发现停放在田志林家门前的粉红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赵某甲用撬车工具将该车前后锁撬开后强行撬开开关,将该车盗走后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890元。7、2014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去偷车,后两人骑车到春光园西区一号楼前时,发现王某停放在4单元楼前的电动车,由李某负责放哨,赵某乙使用工具将电动车电机锁撬开,撬开开关后李某将该车骑走,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二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雅迪牌白色电动车,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73元。8、2014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一起到外面偷车,赵某乙骑摩托车带着李某行至磁县东武仕水库北面度假村广场边的时候看见吴玉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弯梁摩托车,赵某乙使用撬车工具将车锁撬开,打着火儿后由李某将该车骑走,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两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00元。9、2014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峰峰矿区石桥村的一个过道内,发现杜某停放在自家墙根的银白色宗申电动三轮车,该车没有上锁,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开关打开,后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550元。10、2014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峰峰矿区石桥村偷车,在一死胡同内赵某甲发现杜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前的银灰色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开关打开,赵某甲将该车盗走后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卖出该车,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276元。11、2014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三人到峰峰矿区新市区东沟村偷车行至铁道旁时发现铁道北侧路西代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由李某负责放哨,赵某乙负责撬车,得手后由赵某甲将该车骑到李某家,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该车未追回。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银白色福田吉星牌电动三轮车,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98元。12、2014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峰峰矿区南头村偷车,赵某甲在南头村基督教堂对面的胡同内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江某停放在租住处门前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窃走,后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899元。13、2014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中清流村偷车,在中清流村小广场发现姚金贵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该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李某家交给了李某,后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61元。14、2014年7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新市区平安小区偷车,赵某甲在该小区12号楼前发现乔某停放在树荫下的豪爵125型摩托车,后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该车盗走,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将、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00元。15、2014年6月28日1时至3时,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旺生(另案处理)骑摩托车行至峰峰矿区一矿通顺佳苑,进入牛某家中偷得三星牌7120型手机一部,长虹牌LT429250EX42液晶电视一台。李旺生将被偷手机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赵某乙。被偷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偷手机的鉴定价值为1882元。16、2014年7月9日1时至4时,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步行至峰峰矿区职教中心,通过爬窗进入职教中心女生宿舍偷得手机15部、现金600元。后将被偷手机14部以1700元卖给李旺生(另案处理)。李旺生将其中8部手机卖给赵某乙。现已追回该8部被盗手机并发还,经峰峰矿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评估价值为1、联想S820价格为:833元。2、酷派7269价格为:95元。3、中兴ZTEN790价格为:43元。4、AndrodA11价格为:10元。5、联想A710e价格为:71元。6、欧奇A33价格为:43元。7、尼采N01(MORAL)价格为:57元。8、三星I739价格为:166元,共计1318元。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犯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赵某乙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和李某骑车到峰峰矿区新市区偷车,行至峰峰矿区黑龙洞村时,发现一胡同内梁红波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放哨,被告人赵某甲用工具去撬车,因赵某甲撬车后打不着火,李某就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乙,被告人赵某乙过来后将三轮摩托车打着火,后由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赵某乙联系河南的买家,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牌照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752元。2、2014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新市区世纪广场东侧兴旺小区偷车,在该小区8号楼5单元楼下,看见栾景慈停放在楼下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子当时没有上锁,被告人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打开把锁开关,将该车盗走。该车为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车牌照号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50元3、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建材市场北区偷车,在一铁门内发现石文明停放在门内的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被告人赵某甲使用工具撬开打火开关后将车骑到被告人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牌照号为:冀D×××××,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750元。4、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到外面偷车,赵某乙骑车带着李某在峰峰矿区春光园东区4号楼2单元楼道口发现李磊父亲停放的一辆塞克牌电动车,李某负责放风,赵某乙用自制撬车工具将电动车开关打开后由李某将该车骑走,后二被告人将该车卖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475元。5、2014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临水村偷车,步行到谢某家门口时发现谢某家的街门过道内停放着一辆黄色的电动车,电动车的钥匙在开关上插着,被告人赵某甲将该车推出街门后将车骑走,该车为新日牌电动车,该车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523元。6、2014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甲骑着从临水村谢某家偷的电动车到峰峰矿区中清流村偷车,在中清流村一个过道内发现停放在田志林家门前的粉红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赵某甲用撬车工具将该车前后锁撬开后强行撬开开关,将该车盗走后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890元。7、2014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去偷车,后两人骑车到春光园西区一号楼前时,发现王某停放在4单元楼前的电动车,由李某负责放哨,赵某乙使用工具将电动车电机锁撬开,撬开开关后李某将该车骑走,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二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雅迪牌白色电动车,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73元。8、2014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乙、李某约好一起到外面偷车,赵某乙骑摩托车带着李某行至磁县东武仕水库北面度假村广场边的时候看见吴玉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弯梁摩托车,赵某乙使用撬车工具将车锁撬开,打着火儿后由李某将该车骑走,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两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00元。9、2014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峰峰矿区石桥村的一个过道内,发现杜某停放在自家墙根的银白色宗申电动三轮车,该车没有上锁,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开关打开,后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550元。10、2014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至峰峰矿区石桥村偷车,在一死胡同内赵某甲发现杜某甲停放在自家门前的银灰色七巧板牌电动三轮车,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开关打开,赵某甲将该车盗走后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卖出该车,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276元。11、2014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三人到峰峰矿区新市区东沟村偷车行至铁道旁时发现铁道北侧路西代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由李某负责放哨,赵某乙负责撬车,得手后由赵某甲将该车骑到李某家,后由赵某乙将该车卖出,该车未追回。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为银白色福田吉星牌电动三轮车,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98元。12、2014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峰峰矿区南头村偷车,赵某甲在南头村基督教堂对面的胡同内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江某停放在租住处门前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窃走,后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899元。13、2014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中清流村偷车,在中清流村小广场发现姚金贵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该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李某家交给了李某,后由李某、赵某乙将该车卖出,后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能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561元。14、2014年7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步行到峰峰矿区新市区平安小区偷车,赵某甲在该小区12号楼前发现乔某停放在树荫下的豪爵125型摩托车,后赵某甲使用撬车工具将该车盗走,将该车骑到李某家,由李某将、赵某乙将该车卖出,三被告人将所得款分赃、挥霍,该车未追回。经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3000元。15、2014年6月28日1时至3时,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旺生(另案处理)骑摩托车行至峰峰矿区一矿通顺佳苑,进入牛某家中偷得三星牌7120型手机一部,长虹牌LT429250EX42液晶电视一台。李旺生将被偷手机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赵某乙。被偷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偷手机的鉴定价值为1882元。16、2014年7月9日1时至4时,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步行至峰峰矿区职教中心,通过爬窗进入职教中心女生宿舍偷得手机15部、现金600元。后将被偷手机14部以1700元卖给李旺生(另案处理)。李旺生将其中8部手机卖给赵某乙。现已追回该8部被盗手机并发还,经峰峰矿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评估价值为1、联想S820价格为:833元。2、酷派7269价格为:95元。3、中兴ZTEN790价格为:43元。4、AndrodA11价格为:10元。5、联想A710e价格为:71元。6、欧奇A33价格为:43元。7、尼采N01(MORAL)价格为:57元。8、三星I739价格为:166元,共计1318元。综上,被告人赵某甲盗窃11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4849元;被告人李某盗窃5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398元;被告人赵某乙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646元。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起,共计金额16926元;被告人赵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起,共计金额201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返回物品清单,到案证明,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的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盗窃物品的价值为24849元,被告人李某盗窃物品的价值为9398元,被告人赵某乙盗窃物品的价值6646元,均属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赵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16926元,被告人赵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20126元,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乙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李某、赵某乙均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赵某乙均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曹顺平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蔺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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