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柯亚州、李盈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花,柯亚州,李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农民。被执行人柯亚州,农民。被执行人李盈盈,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春花与被执行人柯亚州、李盈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柯亚州、李盈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春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柯亚州所有的牌照为浙J×××××起亚轿车。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柯亚州、李盈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9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发现被执行人柯亚州、李盈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泮永锋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