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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陈花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陈花叶,涂晓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温州台港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花叶。被执行人陈花叶。被执行人涂晓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036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晓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涂晓笑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涂晓笑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310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