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与李强、张旭梅、张海龙、孙丽岱、刘淑佳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李强,张旭梅,张海龙,孙丽岱,刘淑佳,孔庆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海峰,男,43岁。被执行人李强,男,48岁。被执行人张旭梅,女,41岁。被执行人张海龙,男,38岁。被执行人孙丽岱,男,27岁。被执行人刘淑佳,女,31岁。被执行人孔庆环,女,36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强、张旭梅、张海龙、孙丽岱、刘淑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强、张旭梅、张海龙、孙丽岱、刘淑佳给付借款人民币152609.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商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