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子女均已成某。婚后被告性格孤僻,从不关心原告,原告辛苦上班、操持家务却得不到被告的认可和体谅,两人渐渐形同陌路,无法沟通。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丙。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4年10月,王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甲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15年6月,王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李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表、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成某。婚后因缺少沟通夫妻间渐生隔阂,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尚未达感情破裂之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