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戴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戴某,男,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被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戴某免于刑事处罚。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文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张书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倍宁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