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安小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安小微,上官光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2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温州红杉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福雕。被执行人安小微。被执行人上官光宽,地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00989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本院查明,2014年5月27日,本院已作出(2014)温苍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小微、上官光宽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区西城美墅4幢1102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小微、上官光宽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区西城美墅4幢11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