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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加国诉被告郑洪全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加国,郑洪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韩加国,男,生于1959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郑洪全,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洪才,男,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加国诉被告郑洪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韩加国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韩加国负担。审 判 长  戴德武人民陪审员  岑永昶人民陪审员  郑循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