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加国诉被告郑洪全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加国,郑洪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983号原告韩加国,男,生于1959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郑洪全,男,生于196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洪才,男,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加国诉被告郑洪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韩加国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韩加国负担。审 判 长 戴德武人民陪审员 岑永昶人民陪审员 郑循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大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