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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杰与被告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王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杨杰,女。委托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洋,男。原告杨杰与被告X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杰撤回对被告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