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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成刚与被上诉人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刚,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刚,男,回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颖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成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从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南飞象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中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为关联企业,且上诉人李成刚先后与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南中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租车协议和合作经营协议,其与被上诉人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一直存在汽车租赁关系,故原审认为上诉人李成刚以现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不当错误。上诉人李成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78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