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俊豪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豪,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10号原告刘俊豪,男,汉族,1991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坪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组织机构代码56562776-7。负责人李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豪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俊豪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贵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