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某要求宣告蒋桂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16号申请人章某,男。法定代理人段伍英(申请人的祖母),女,1961年5月6日出生。申请人章某要求宣告蒋桂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某诉称,申请人的母亲蒋桂花于2012年12月5日外出务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章华文于2014年12月11日因病死亡,申请人章某随祖母段伍英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蒋桂花为失踪人。经查,蒋桂花,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遥田镇新桥村1组。系申请人章某的母亲,被申请人蒋桂花于2012年12月5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蒋桂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蒋桂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章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蒋桂花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桂花为失踪人;指定申请人章某的法定代理人段伍英为失踪人蒋桂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校对责任人:谢雪梅印刷责任人:谢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