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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文全诉四川省兴文县宏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周文全,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务农,四川省兴文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宏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加洪。委托代理人:尹静,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全诉被告四川省兴文县宏达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文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周文全负担。审判员  王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光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