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川与被告达州百岛湖职业技术学校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川,达州百岛湖职业技术学校,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蒋川,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0日。被告达州百岛湖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竹县。被告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蒋川因与被告达州百岛湖职业技术学校、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蒋川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6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竹斌审 判 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蔡 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