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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尚玉庚与盐城市远航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玉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远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范公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迎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尚玉庚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远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船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玉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盐城船务公司没有船员培训的资质,尚玉庚与盐城船务公司签订的委培就业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关于船员培训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2.盐城船务公司与尚玉庚签订合同前,私自更改了之前与尚玉庚商定的合同内容,使尚玉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故该合同也应无效。(二)一、二审程序违法。1.一审未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了尚玉庚的诉讼请求。2.二审未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还查明: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亭湖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盐城船务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和代办船员证件等。本院认为:盐城船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和代办船员证件。其系中介机构,没有培训船员或接受船员服务的资质。盐城船务公司与尚玉庚签订的合同明确载明委托培训和安排上船,并未约定盐城船务公司自己对尚玉庚进行培训和接受尚玉庚为盐城船务公司的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关于规范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的规定,盐城船务公司既不是船员培训机构,也不是船员服务单位,该规定对盐城船务公司不适用。故盐城船务公司具备委托培训的经营资质,其与尚玉庚签订的委托就业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尚玉庚认为受到盐城船务公司欺骗,签订了篡改了约定内容的委培就业合同,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盐城船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签订合同时双方均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故双方约定的内容应以合同为准。关于诉讼程序,一、二审均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开庭进行了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尚玉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玉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