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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乔某乙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8号原告:乔某,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被告:何某,女,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建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