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乔某乙与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48号原告:乔某,男,199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被告:何某,女,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建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