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文桃申请执行唐强、罗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桃,唐强,罗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219号申请人:李文桃被执行人:唐强被执行人:罗秀梅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强、罗秀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强、罗秀梅的银行存款1010500.00元(本金1000000.00元、诉讼费5000.00元、执行费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