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景军与周树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景军,周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杜景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新村99号。被执行人:周树成,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博乐市北京路80号阳光小区2-1-201室。本院在执行杜景军申请执行周树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树成名下曾有位于博乐市J1-1-2-(17)17栋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但已于2014年1月24日过户转入至王鸿伟名下,周树成现下落不明,联系方式处于停机状态。经本院对周树成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产查询,查明周树成名下有车牌号为新E103**中华小轿车一辆,但已抵偿给他人未过户,此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景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惠玲审判员 唐尔维审判员 达木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