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梁正皎与梁津、梁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88号原告梁正皎,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振,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津,农民。被告梁元,农民。被告韦桂春,农民。原告梁正皎与被告梁津、梁元、韦桂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正皎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正皎负担。审判员 赵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晴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