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章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87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甲,绰号“阿丘”,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06年6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上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经事先商谋,约好分成,多次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一厂房内,招揽赌博人员以向参赌人员收取3200元或4000元一场的场地费用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左右。2、2015年4月初至4月10日左右,被告人谢某、章某甲经事先商谋,约好分成,多次在绍兴市上虞区富丽华大酒店房间内等地,招揽赌博人员以向参赌��员收取4000元一场的场地费用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赌博前的准备工作、收取场地费等行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3、2015年4月11日至4月15日,被告人谢某、任某甲经事先商谋,约好分成,多次在绍兴市上虞区富丽华大酒店房间内等地,招揽赌博人员以向参赌人员收取4000元一场的场地费用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退出25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章某甲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退出16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任某甲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退出8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章某乙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退出1000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甲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局退出8000元违法所得。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章某甲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章某乙向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章某甲向本院又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任某甲向本院又退出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乙、阮某、王鑫侨宣华洋、单某、王某、戴某、葛某、宣某、张某、任某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账目的纸张,住宿登记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清单,检查证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劣迹资料,本院暂存款发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章某甲在本案第二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被告人任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四、被告人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六、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以及被告人章某甲、任某甲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