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琴与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刘琴,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法定代表人黄德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琴诉被告重庆德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琴负担。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