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分兴与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分兴,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苏分兴。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省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504。法定代表人董宝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分兴与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省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作为执行依据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分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