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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荔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荔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荔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荔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