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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本秀与魏元祥、曹桂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1208号申请人:赵本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元祥,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曹桂英,女,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本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元祥、曹桂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焦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