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任与胡志宝、王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任,胡志宝,王海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张任,居民。被告胡志宝,居民。被告王海万,居民。原告张任诉被告胡志宝、王海万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薛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