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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春奥泰电器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盈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长春奥泰电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街道(长吉南线12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周子臣,总经理。被告:吉林盈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工农大街173号(原弹簧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更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奥泰电器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盈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奥泰电器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奥泰电器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盈科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