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2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佈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佈和,毛依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2642-2号申请执行人田佈和,蒙古族。被执行人毛依秋,个体户,(15080219670815091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毛依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依秋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依秋所有的汽车一辆(蒙l-mr501)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