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某、华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华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100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5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华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又因吸毒于2014年2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华某、王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647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任某、华某、王某共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任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任某及原审被告人华某、王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任某及原审被告人华某、王某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6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芹 搜索“”